疏散指示标志设置要求:公共建筑、高层厂房(仓库)及甲、乙、丙类厂房应沿疏散走道和在安全出口、人员密集场所的疏散门的正上方设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并应符合下列规定:①安全出口和疏散门的正上方应采用“安全出口”作为指示标志;②沿疏散走道设置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应设置在疏散走道及其转角处距地面高度l.0m以下的墙面上,且灯光疏散指示标志距离不应大于20m;对于袋形走道,不应大于l0m;在走道转角区,不应大于1.0m。
消防疏散指示标志应设在与疏散途径有关的醒目的位置,标志的正面或其临近不得有妨碍公共视读的障碍物。
需要外部照明的消防疏散指示标志在日常情况下其表面的最低平均照度不应小于5Ix,最低照度和平均照度之比(照度均匀度)不应小于0.7。当发生火灾,正常照明电源中断的情况下,应在5s内自动切换成应急照明电源,由应急照明灯具照明,标志表面的最低平均照度和照度均匀度仍应满足上述要求。
成都消防施工具有内部照明的消防疏散指示标志,当标志表面外部照明的照度小于5Ix时,应能在5s内自动启动内部照明灯具进行照明。当发生火灾,内部照明灯具的正常照明电源中断的情况下,应在5s内自动切换成应急照明电源。
给消防疏散指示标志提供应急照明的电源,其连续供电时间应满足所处环境的相应标准或规范要求,但不应小于20min;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建筑和人防工程,其连续供电时间不能小于30min。
疏散指示标志的功能指标应牢固、无遮挡,疏散方向的指标应正确清晰。辅助性自发光疏散指示标志,当正常光源变暗后,应自发光,其亮度应符合GBl5630第6.10.4.3条的要求,持续时间不应低于20min。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状态指示灯应正常。工作状态时,灯前通道地面中心的照度不应低于1.0I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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