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法》是现在进行消防职业鉴定的主要依据,其中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一)行政执法缺依据
按照公安部消防局《关于进一步推进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通知》要求,对于依法必须持证上岗的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应在两年内完成由上岗培训证到“建(构)筑物消防员”职业资格证书的过渡工作。但是,实践操作中,对于不持证上岗的个人和使用不持证上岗人员的社会单位,《消防法》未设定处罚条款,导致消防职业技能鉴定制度在最后的执法环节保障上出现盲点。
(二)对参与培训鉴定的人员规定不明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消防人员被列为第3大类第2中类第3小类,包括:灭火员、消防抢险员、建(构)筑物消防员、火灾瞭望观察员及其他消防工作人员。而《消防法》仅规定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缩小了需持证上岗的范围。
(三)行政许可事项存在冲突
比如电焊、气焊人员均持有有关部门发给的特种作业资格证,是否在这种“持证”外还要由消防部门再考核、再发证?这在《消防法》中是找不着确定的解释的。即便是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似乎当然应由公安消防机构来培训、发证,但在条件、程序、期限方面均无有效的规定,这就影响了许可事项的法律效力。返回办理成都消防手续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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