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消防设计审查机关应当依照建设工程质量、消防法律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对申报的消防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对符合下列条件的,消防设计审查机关应当出具消防设计审查合格意见:
(一)设计单位具备相应的资质;
(二)消防设计文件的编制符合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消防设计文件申请要求;
(三)建筑的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耐火等级、建筑构造、安全疏散、消防给水、消防电源及配电、消防设施等的消防设计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四)选用的消防产品和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材料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有关管理规定;
(五)需要提供特殊消防设计文件的,提交的文件符合规定,并通过专家评审。
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出具消防设计审查不合格意见,并说明理由。
消防设计审查机关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具备专业技术能力的机构对消防设计文件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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