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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城两部门联合出台消防设计审核验收等工作机制

作者: 时间:2020-09-17 浏览次数: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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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运城市消防救援支队、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联合印发《关于建立消防设计审核、验收信息共享等消防安全管理相关工作机制的通知》,就信息共享、联合执法、业务协作进行明确,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机制,服务辖区发展,优化营商环境。

《通知》要求,各级建设工程消防审查验收主管部门负责每月5日前向同级消防救援机构推送上月已审批通过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或备案抽查)结果信息,共享已审批合格的建设工程总平面布局、建筑平面、消防设施系统图、建筑消防设施设计等与消防监督检查和灭火救援有关的图纸、资料,工程验收完成后,建设工程消防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及时向消防救援机构提供最终版的竣工验收图纸,实现消防图纸、资料信息共享。各级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全面梳理历年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验收及备案抽查的纸质档案,专柜存放、专人管理,对于建设工程消防审查验收主管部门需要查阅、摘抄、复印资料时应予以积极配合,确保消防审查验收信息共享。

《通知》指出,各级建设工程消防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在消防验收过程中发现消防设施检测机构弄虚作假、出具虚假文件、失实文件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及时函告当地消防救援机构,由消防救援机构依法依规进行惩处,其出具的检测报告不得作为消防验收资料;各级消防救援机构在日常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设计审查擅自施工、已办理施工许可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备案抽查)擅自投入使用、消防设施设置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消防技术标准等违法行为,应及时函告当地建设工程消防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各级消防救援机构对发现的涉及竣工验收前建设工程领域的区域性火灾隐患、重大火灾隐患以及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消防技术标准的火灾隐患等信息定期通报建设工程消防审查验收主管部门。

《通知》强调,根据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消防救援总队联合印发的《关于做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职责移交承接工作的通知》,在移交工作完成前,经消防救援机构审核、验收(或备案)不合格的项目,建设单位再次向住建部门申报复审、复验时,各级消防救援机构根据建设工程消防审查验收主管部门需要协助做好档案资料信息共享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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