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建筑属于民用建筑中的公共建筑,建筑内部装修应符合《成都消防设计-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要求,其中:
一、民用建筑内的库房或贮藏间,其内部所有装修除应符合相应场所规定外,且应采用不低于B1级的装修材料。(4.0.13)
二、建筑物内的厨房,其顶棚、墙面、地面均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4.0.11)
三、在展厅设置电加热设备的餐饮操作区内,与电加热设备贴邻的墙面、操作台均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4.0.14-2)
四、餐饮建筑内部各部位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不应低于下列规定:
1、单层、多层餐饮建筑及场所,内部各部位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不应低于《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表5.1.1的规定。
2、高层餐饮建筑及场所,内部各部位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不应低于《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表5.2.1的规定。
3、地下餐饮建筑及场所,内部各部位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不应低于《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表5.3.1的规定。
五、经常使用明火器具的餐厅、科研试验室,其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除A级外,应在表5.1.1、表5.2.1、表5.3.1、表6.0.1、表6.0.5规定的基础上提高一级。(4.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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