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1:医院建筑消火栓系统的火灾延续时间按多少确定?
成都消防设计回答:集门诊、住院、办公、后勤保障等两种或多种功能为一体的高层医院建筑,建议按高层综合楼处置(3h),多层医院建筑及单一功能的高层医院建筑可按2h处置。
解析:《消水规》表3.6.2中,高层综合楼火灾延续时间3h,但没有综合楼的具体定义,实际应用中,对于具备两种及两种以上公共功能的建筑,可按综合楼处置。
问题2:喷淋系统工作压力大于1.6Mpa,但是喷淋末端支管没有大于这个数值,上部管材是否可以不用无缝钢管,而采用普通镀锌钢管呢?
成都消防设计回答:有争议(合理不合规),建议与相关部门沟通确定。
解析:《消水规》8.2.1条要求消防给水系统中的管材、管件的工作压力等级,应大于消防给水系统的系统工作压力,而8.2.3条确定系统工作压力时,按系统中可能出现的最高压力确定,并不分区段计算,按此要求,同一系统的管材应统一。但是,类似示例的情况,如全部按最高要求统一管材,实有浪费之嫌,也确无必要,建议与相关部门沟通确定。
问题3:《消水规》6.1.11中“居住小区消防供水的最大保护建筑面积不宜超过 50万m”,如果建筑面积超过50万m,是不是室外消防用水量翻倍就可以了?室内消防用水量也要考虑增加吗?
成都消防设计回答:本处所述,是指居住小区消防供水的最大保护建筑面积超过50万m时,建筑群不宜共用一套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应分解为2套或多套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不存在室内消防用水量翻倍的问题。
解析:依《消水规》3.3.2注4要求,当单座建筑的总建筑面积大于50万m时,建筑物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应按本表规定的最大值增加一倍。与《消水规》6.1.11是不同的概念,不应混淆!
问题4:建筑高度100m及以下的高层住宅,一二层设置的商业网点、储藏室、非机动车库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都可按轻危险级设计吗?
回答:原则上,符合规范要求的商业网点、储藏室、非机动车库等,不影响住宅建筑的定性,建筑高度100m及以下的住宅建筑不需要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这些部位也可以不设置。
但是,这些部位相对住宅部分,具备较高的火灾风险,可行的情况下(比如,地下车库或其他公共部分已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仍建议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这时,商业网点可按中危险Ⅰ级定性,储藏室与非机动车库可按轻危险级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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