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以及其他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备案、抽查,适用本规定。
非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和消防验;住宅室内装修、村民自建住宅、救灾和其他非人员密集场所的临时性建筑的建设活动,则不适用该规定。
02.
特殊建设工程调整
新规当中,将旧规第十三条中的人员密集场所,全部定义为特殊建设工程。新增特殊建设工程如下:
(一)总建筑面积>20000㎡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
(二)总建筑面积>15000㎡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
(三)总建筑面积>10000㎡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
(四)总建筑面积>2500㎡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
(五)总建筑面积>1000㎡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
(六)总建筑面积>500㎡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
在此定义下,大多数商业综合体属于特殊建设工程,需要消防设计审查、验收。
而且在新规第十五条中,明确说明:特殊建设工程未经消防设计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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