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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政策
policies and regulations

从事消防安全评估服务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作者: 时间:2020-06-10 浏览次数: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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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业法人资格;

(二)工作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

(三)消防技术服务基础设备和消防安全评估设备配备符合附表1和附表3的要求;

(四)注册消防工程师不少于2人,且企业技术负责人由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担任;

(五)健全的消防安全评估过程控制体系。

第五条 同时从事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企业法人资格;

(二)工作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

(三)消防技术服务基础设备和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设备配备符合附表1、附表2和附表3的要求;

(四)注册消防工程师不少于2人,且企业技术负责人由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担任;

(五)取得消防设施操作员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少于6人,其中中级技能等级以上的不少于2人;

(六)健全的质量管理和消防安全评估过程控制体系。

第六条 注册消防工程师不得同时在2个(含本数)以上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在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的注册消防工程师,不得在其他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兼职。

第七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承接业务,应当明确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应当由注册消防工程师担任。

第八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将机构和从业人员的基本信息,以及消防技术服务项目情况录入社会消防技术服务信息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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