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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设计审查与验收标准执行不统一

作者: 时间:2020-01-03 浏览次数: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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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是在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与消防设计审查标准执行上不统一。工程项目从设计到施工,需经过了设计、院审、施工图审查、消防审查,遵循的是住建部和国家质监总局联合发布的国家标准。

  国家和行业标准内容是一致的,但对标准执行力度确存在不统一的情况。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规则GA1290-2016》“根据对建设工程消防安全的影响程度,消防设计文件审查内容分为A、B、C三类:a)A类为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条文规定的内容;b)B类为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中带有“严禁”、“必须”、“应”、“不应”、“不得”要求的非强制性条文规定的内容;c)C类为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中其他非强制性条文规定的内容。

  消防设计文件审查判定按照下列规则进行:a)任一A类、B类内容不符合标准要求的,判定为不合格;b)C类内容不符合标准要求的,可判定为合格,但应在消防设计审查意见中注明并明确由设计单位进行修改”。建设部第13号令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施工图审查,是指施工图审查机构(以下简称审查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施工图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的审查”,建质[2013]87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技术审查要点┄的通知》“四、如设计未执行要点中非强条的规定,┄,原则上在审查时也不应作为强制性要求来执行,┄”,即根据规范用词的严格程度,表示“很严格”的用词“必须、严禁”强条(A类)要执行,表示“严格”的用词“应、不应、不得”非强条(B类)可以创造条件不执行,表示“有选择”的用词“宜、不宜、可” (C类)基本不审查。可以看出来,两个审查要点(规则)在审查时执行标准程度上对非强条(B类)不统一。设计有不完善的,审查也可能有遗漏的,但在审查环节少了一道,就少了一道发现问题的机率。

  二是消防设计审查与消防验收标准执行不统一。《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规则GA1290-2016》审查合格评定标准是:“消防设计文件审查判定按照下列规则进行:a)任一A类、B类内容不符合标准要求的,判定为不合格;b)C类内容不符合标准要求的,可判定为合格,但应在消防设计审查意见中注明并明确由设计单位进行修改”;而《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定规则 GA836-2016》验收合格评定标准是:“所有子项内容评定合格,且满足下列条件的,单项评定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a)抽查发现A类不合格项为0处;b)抽查发现B类不合格项数量累计不大于4处;c)抽查发现C类不合格项数量累计不大于8处”(A类、B类、C类的划分同设计审查)。可以看出:在C类标准上,设计审查执行标准程度比验收执行标准程度低,设计要求不严,施工要求只会更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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