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儋州市那大镇夏日广场负一楼广州市国美电器有限公司(儋州夏日广场分公司),存在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擅自投入使用,违反了消防法律法规,依法责令停止使用,并处罚人民币30000元。
办理成都消防手续了解到,儋州市消防支队监督检查人员在查处现场,当场填写了《消防监督检查记录》和消防管理人询问笔录,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条款第五项之规定,决定给予广州市国美电器有限公司(儋州夏日广场分公司)责令停止使用,处罚人民币30000元。
办理成都消防手续提示,《消防法》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二)消防设计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施工的;
(三)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四)建设工程投入使用后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的;
(五)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
建设单位未依照本法规定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或者在竣工后未依照本法规定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