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众聚集场所使用或开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需提供材料:
1、消防安全检查申请表;
2、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出示原件,提交复印件);
3、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责任人职责、管理人职责(加盖单位公章并经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名);
4、与其他单位共同使用同一建筑物的公众聚集场所,还应当提交与其他单位之间签订的消防安全管理协议复印件;
5、主体建筑审核、验收意见书室内装修的设计备案、验收备案受理凭证(出示原件,提交复印件);
6、消防安全责任人备案表、消防安全管理人备案表;
7、员工岗前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记录(加盖单位公章并经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名),房屋租赁合同;
8、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取得的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及消防设施检测报告、维保协议;
9、对依法进行建设工程消防竣工验收备案且没有进行备案抽查的公众聚集场所,还应当提交场所室内装修消防设计施工图、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装修装饰材料防火性能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申请网吧营业的,还应当提交文化部门核发的同意筹建的批准文件(出示原件,提交复印件)。
办理期限: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进行检查,自检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投入使用或者营业的决定,制作安全检查合格证并送达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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