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标准化法》第六条规定:国家标准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行业标准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地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初看以上之规定,容易得出“技术标准是法律法规的一种”的结论。但从控权的要求来看,在行政规范的体系中只有行政法规、规章才具有法律规范性,技术标准并不在法律规范的范围之内。
从形式上判断,根据《宪法》,我国的制定法渊源主要有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国务院规章、地方政府规章等。这其中并没有包括技术标准。在意识体现、授权依据、制定和颁布的主体和程序方面,技术标准都有别于法律。
从实质上判断,实质意义上法的判断基准是是否对人有约束力。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九条规定: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的消防技术标准必须严格遵守,实践中,未按照消防技术标准设计、施工的建设工程,或不得施工,竣工后或不得使用,消防监督管理部门还依据《消防法》进行行政处罚。由此,消防技术标准又对行政主体和相对人产生了实质上的权利和义务的约束力,这与法律规范的功能相差不大。
由此,可以将国家消防技术标准定位为准法律规则,法律的溯及力规则,应同样适用于消防技术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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