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原公安消防机构审核的所有《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
2.提供经公安消防部门批准的建筑工程消防设计施工图纸,竣工图纸。
3.提供建筑消防设施(消防产品)、防火材料、电气检测等合格证明,包括产品合格证、认证书、检测报告等。
4.提供装修材料燃烧性能等级证明。
5.提供建筑消防设施技术测试报告(限于含有建筑自动消防设施的建筑工程)。
6.提供电气设施消防安全检测报告(限于装饰装修工程)。
7.经建设单位责任人签字认可的施工安装单位对隐蔽工程、固定灭火系统、自动报警系统、防排烟系统的安装、调试、开通记录。
8.本单位或工程的各项防火安全管理制度、应急方案、防火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及消防控制中心的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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