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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作者: 时间:2014-06-24 浏览次数: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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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除上述要求进行消防验收申请以外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施工许可、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七日内,通过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网站的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备案受理系统进行消防设计、竣工验收备案,或者报送纸质备案表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录入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备案受理系统。

  2.公安机关消随机构收到消防设计、竣工验收备案后,出具备案凭证并通过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备案受理系统中预设的抽查程序,随机确定抽查对象;被抽查到的建设单位在收到备案凭证之日起五日内按照备案项目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供规定的材料。

  3.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收到消防设计、竣工验收备案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依照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完成图纸检查,或者按照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定标准完成工程检查,制作检查记录。检查结果在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备案受理系统中公告。

  4.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竣工验收抽查发现有违反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或者降低消防施工质量时,在五日内书面通知建设单位改正。经复查符合要求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出具书面复查意见,告知建设单位恢复使用。

  5.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竣工验收未依法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建设单位在五日内备案并纳入抽查范围;对逾期不备案的,责令其停止施工、使用。

135-5007-7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