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厂房(仓库)的耐火等级可分为一、二、三、四级。其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除本规范另有规定者外,不应低于表2-11的规定。<?xml:namespace prefix = "o" ns = "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office" />
②甲、乙类厂房和甲、乙、丙类仓库建筑中的防火墙,其耐火极限应按表2-10的规定提高1. 00h。
注: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吊顶采用不燃烧体时,其耐火极限不限.
③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单层厂房(仓库)的柱,其耐火极限可按表2-11的规定降低0. 50h。返回办理成都消防手续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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