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同一建筑内设置多种使用功能场所时,为保证火灾不会相互蔓延,不同使用功能场所之间应进行防火分隔。
2.为保证防火分区的完整性,不应破坏防火分区,擅自拆除防火墙及墙上防火门窗、防火卷帘等围护构件或改变其位置及类型。
3.防火门开启方向上不应有影响开启的障碍物,常闭防火门门扇不应使用插销、门吸、木楔等物件保持开启状态,常开防火门不应采用插销将门扇固定在开启位置。
4.防火卷帘导轨应无变形、轨道内无阻碍卷帘下降的障碍物,防火卷帘下方不应有影响卷帘正常下降的障碍物,地面应标注明显的警示标志。
5.不得采用夹芯材料为易燃、可燃、难燃的彩钢板作为室内分隔或搭建临时建(构)筑物。非承重外墙、房间隔墙、屋面板采用金属夹芯板时,芯材应为不燃材料,且耐火极限应符合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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