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众聚集场所所在建筑的燃油或燃气锅炉房、变压器室、柴油发电机房应设置在首层或地下一层的靠外墙部位。采用相对密度(与空气密度的比值)不小于0.75的可燃气体为燃料的锅炉,不得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
2.锅炉房、变压器室的疏散门均应直通室外或安全出口。
3.锅炉房、变压器室、柴油发电机房等与其他部位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1.50h的不燃性楼板分隔,房间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4.燃油锅炉房、柴油发电机房内设置储油间时,总储油量不应大于1m3,且储油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墙与锅炉间、发电机间分隔;确需在防火隔墙上设置门时,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5.油浸变压器、多油开关室、高压电容器室应设置防止油品流散的设施。油浸变压器下面应设置能储存变压器全部油量的事故储油设施。
6.燃油或燃气锅炉房、油浸变压器室、充有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室应设置火灾报警装置和灭火设施。
7. 燃油或燃气锅炉房应设置独立的通风系统,燃气锅炉房应设置爆炸泄压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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