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了加强市政消火栓建设管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四川省消防条例》《四川省公共消防设施条例》《成都市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市政消火栓的规划、建设、维护、使用和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术语含义)
本办法所称市政消火栓,是指与市政供水系统连接,由阀、出水口和栓体等组成的专门用于火灾预防、灭火救援的公共消防供水装置。
第四条(政府职责)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加强市政消火栓建设管理工作的统筹协调,建立经费保障机制,所需经费纳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五条(部门职责)
消防救援部门应当对市政消火栓建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应急管理、发展改革、财政、规划和自然资源、住建、交通运输、水行政、公安交管、城市管理、公园城市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市政消火栓建设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规划编制)
消防救援、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组织编制或者修订消防专项规划时,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将市政消火栓建设纳入消防专项规划。
交通、供水、城市更新等规划与消防专项规划应当相互衔接,编制时应当综合考虑市政消防水源、消防供水管网和市政消火栓的设置。公安交管部门在划设市政道路停车位时,应当避免出现影响市政消火栓正常使用的情形。
已接入城市供水管网的镇在编制涉及消防、供水的相关规划时,应当结合城市供水管网的布局设置市政消火栓。
第七条(设计建设标准)
市政消火栓及供水管网的设计、建设和市政消火栓的质量、流量、水压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必须符合行业标准。
市政消火栓安装应当规范统一,符合抗压、防冻要求,并设置统一的明显标志。
第八条(配套建设)
市政道路在新建时应当同步配套设计、建设市政消火栓,并将其纳入城乡供水管网专业建设工程验收范围。
第九条(建设责任)
市政消火栓及供水管网由供水单位负责实施建设,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督促指导工作。
市住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指导协调随绕城高速内外快速路及市级主干路新建、改建、扩建同步配套的市政消火栓及供水管网建设;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督促协调供水单位按照消防专项规划和技术标准落实本款前述道路未同步配套、需单独实施的市政消火栓及供水管网的建设。
区(市)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除本条第二款规定外的市政消火栓及供水管网建设,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由各区(市)县人民政府确定。
第十条(督促改造)
市消防救援部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市政消火栓设置不符合消防专项规划、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应当及时告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督促协调供水单位按照要求进行补建或者改建。
区(市)县消防救援部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本条第一款情形的,应当及时告知区(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市政消火栓及供水管网建设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该行政主管部门督促协调供水单位按照要求进行补建或者改建。
第十一条(市政消火栓验收)
涉及市政消火栓建设项目验收时,市住建、交通运输和水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区(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知消防救援部门参与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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