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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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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疏散通道设置

作者:成都消防改造 时间:2024-07-15 浏览次数: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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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面积≥120平方米的,成都消防安装 应设置不少于2个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并应分散布置,疏散通道的净宽不应小于1.5 米,两个出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米,出口的净宽度不应小于1.40米。

2.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面积<120平方米的,应至少设1个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的净宽不应小于1.5 米,出口的净宽度不应小于1.40米。

(四)消防设施器材配备

1.设置消火栓。室外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宜设置室外消火栓,在市政消火栓保护半径 150m 范围内的,可不设置室外消火栓。室内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除建筑自身因素需设置室内消火栓的外,其余应设消防软管卷盘或轻便消防水龙。

2.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3.室内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应按相应规范要求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有顶棚的室外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宜安装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确有困难的可安装简易喷淋系统。消防用水条件有限的室外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可安装其它符合国家消防技术标准的灭火设施。

4.安装报警装置。除已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建筑场所外,场所内应安装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并具有无线通讯功能,报警信号应能反馈至消防控制室或值班室。

5.设置排烟设施。室内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应设排烟设施。采用自然排烟方式的, 排烟口应设置在顶棚和外墙面的上部,可开启外窗净面积不少于室内面积的2%。无可开启外窗或可开启外窗面积不足的,应设机械排烟设施,排烟量按60m⊃3;/(h.㎡)计算。排烟口与附近安全出口相邻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5m。竖向设置的排烟管道应设置在独立的管道井内,排烟管道的耐火极限不低于0.5h。

6.配备灭火器。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按民用建筑严重危险级确定火灾危险性,并配置相应的灭火器。

7.安装疏散设施。除露天及三边开敞有顶棚的室外停放场以外的其他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应设消防疏散指示标志和消防应急照明灯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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