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新闻动态  >>  新闻动态

新闻动态
news

四川省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暂行规定

作者:办理成都消防手续 时间:2024-07-02 浏览次数:76

分享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成都消防安装 为加强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四川省消防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46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火灾高危单位是指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或者场所:

(一)建筑面积超过1500平方米的公共娱乐场所和建筑面积超过20000平方米的其他人员密集场所;

(二)生产、储存油品或者其他易燃液体总储量超过30000立方米,生产、储存液化石油气、天然气或者其他易燃气体总储量超过2500立方米,生产、储存其他易燃易爆物品总储量超过5000吨的单位,或者占地面积超过30000平方米的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建(构)筑物面积超过1000平方米的易燃易爆物品经营单位;

(三)建筑高度超过100米或者建筑总面积超过100000平方米的公共建筑;

(四)建筑面积超过10000平方米的地下公共建筑;

(五)城市地下轨道交通工程;

(六)采用木结构或者砖木结构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七)其他容易发生火灾,且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或者重大社会影响的单位。

各市(州)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将符合以上标准的单位,确定为本行政区域内的火灾高危单位,并由市(州)公安机关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第三条 火灾高危单位应当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落实严格的人防、物防、技防措施,积极应用先进的消防管理技术和设施设备提高单位自身消防安全管理水平和自防自救能力,确保消防安全。

火灾高危单位应当开展消防安全评估,依法参加火灾公众责任保险。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负有消防监督管理职责的主管单位对本行政区域内或者管理范围内的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住房城乡建设、商务、教育、民政、宗教、交通运输、文化、卫生、安全监管、工商、民航、体育、旅游、人防等部门应当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督促指导本系统、本行业内的火灾高危单位加强消防安全管理。

第二章 单位消防安全管理

第五条 火灾高危单位应当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各项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建立完善消防档案。

第六条 火灾高危单位所在的同一建筑物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或者使用的,应当书面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并设立专门机构或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对共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实施统一管理,同时制订整体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每六个月至少组织一次联合应急疏散演练。

第七条 火灾高危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火灾高危单位应当设立消防工作部门或者确定消防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明确消防安全管理人并确定专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

第八条 依法应当建立专职消防队的火灾高危单位,应当按照《四川省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228号)的有关要求并参照《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建标152—2011)建立专职消防队伍,承担本单位的火灾扑救工作。

其他火灾高危单位应当配备满足本单位灭火救援工作需要的消防装备器材,并建立志愿消防队。志愿消防队人数按照本单位职工总人数的10%确定,且不少于8人。志愿消防队每月应至少开展一次灭火救援业务训练。

第九条 火灾高危单位及其所在建筑和场所应当依法申报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消防设计审核备案、消防验收备案,其中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应当依法开展消防安全检查。未取得相关行政许可或者未依法申报备案的,不得擅自施工、投入使用或者营业。

第十条 火灾高危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并保持完好有效。任何火灾高危单位不得降低标准配置,不得擅自改变建(构)筑物或场所的使用性质或者防火条件,不得擅自增加火灾危险性,不得擅自挪用、拆除、停用建筑消防设施。

火灾高危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部门应当每月对建筑消防设施进行一次维护保养,每12个月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不具备自动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检查测试条件的,应当委托具备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实施。

成都消防安装从事办公室、餐饮、酒店、娱乐场所等装修设计、装修施工图深化、水电专业施工图深化、消防报审报验、消防改造工程图纸设计、建筑结构图设计、蓝图盖章、及施工等为一体的专业性设计机构,精通办理成都消防手续、成都消防设计、消防报批、报审等环节的政策法规及办理流程。

135-5007-7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