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家要求
1《消防安全工程 第3部分:火灾风险评估指南》(GB∕T31593.3-2015)
引言 火灾风险评估对减少火灾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具有重要意义。通过开展火灾风险评估,可以更加客观、准确地认识火灾的危险性,从而为预防火灾、控制火灾和扑灭火灾提供依据和支持。
火灾风险评估的对象可以是既有建筑及其内部设施,也可以是新建建筑及其内部设施的设计方案。火灾风险评估可用于确定新建或既有建筑的消防安全措施,也可用于确立与规范等效的安全水平,以评估消防安全费用投入和火灾风险之间的平衡关系。此外,火灾风险评估还可为选择适用于确定性分析的火灾场景提供指导和支持。
2《消防安全工程 第9部分:人员疏散评估指南》(GB∕T31593.9-2015)
引言 GB∕T31593的本部分为消防性能化设计和评估工作中关于人员生命安全方面的评估分析和量化计算提供了指南和必要的信息。评估内容主要是人员在建筑或构造物火灾状况下的疏散行为,特别是火灾产生的烟热对人员的疏散能力产生的影响。
本部分需要与GB∕T31593的其他部分共同使用。这些文件对生命安全分析评估很有帮助,同时也有助于使生命安全评估结果和消防工程设计得到更好地结合。
本部分适合从事消防安全工程的专业人员使用,包括消防设计人员、消防救援人员、消防标准规范制定者、保险商、消防安全管理人员,标准使用者需要充分理解本部分给出的计算方法中相关参数的含义和应用条件。
3《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国办发[2017]87号)
第十七条 对容易造成群死群伤火灾的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单位和高层、地下公共建筑等火灾高危单位,除履行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五)建立消防安全评估制度,由具有资质的机构定期开展评估,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
4《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评估导则(试行)》(公消[2013]60号)
第二条 容易造成群死群伤火灾的下列单位是火灾高危单位:
(一)在本地区具有较大规模的人员密集场所;
(二)在本地区具有一定规模的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单位;
(三)火灾荷载较大、人员较密集的高层、地下公共建筑以及地下交通工程;
(四)采用木结构或砖木结构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五)其他容易发生火灾且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
火灾高危单位的具体界定标准由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结合本地实际确定,并报省级人民政府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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