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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政策
policies and regulations

二氧化碳灭火管道及其附件

作者:成都消防设计 时间:2023-02-17 浏览次数:1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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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1二氧化碳灭火系统应设有自动控制、手动控制和机械应急操作三种启动方式;当局部应用灭火系统用于经常有人的保护场所时可不设自动控制。

6.0.2当采用火灾探测器时,灭火系统的自动控制应在接收到两个独立的火灾信号后才能启动。根据人员疏散要求,宜延迟启动,但延迟时间不应大于30s。

6.0.3手动操作装置应设在防护区外便于操作的地方,并应能在一处完成系统启动的全部操作。局部应用灭火系统手动操作装置应设在保护对象附近。

6.0.3A对于采用全淹没灭火系统保护的防护区,应在其入口处设置手动、自动转换控制装置;有人工作时,应置于手动控制状态。

6.0.4二氧化碳灭火系统的供电与自动控制应符合现行--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当采用气动动力源时,应保证系统操作与控制所需要的压力和用气量。

6.0.5低压系统制冷装置的供电应采用消防电源,制冷装置应采用自动控制,且应设手动操作装置。

6.0.5A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场所,二氧化碳灭火系统的动作信号及相关警报信号、工作状态和控制状态均应能在火灾报警控制器上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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